民间借贷新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1-01-08 03: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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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红石钛白粉厂家
借贷网讯 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只有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甲、乙协商欲共同购买A房(双方各出资50%),因乙临时出差到外地,遂发短信给甲,明确表示愿意共买A房,并提出由甲先垫付自己的那部分房款,其从外地回来后即还。
这样诉至法院,证据是有效地吗?后因房价上涨,甲不承认该房屋是甲乙共同购买,认为是其个人产权,且拒不接受乙的房款。乙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拥有A房的所有权。
本案中,乙发给甲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其主张拥有A房所有权的证据及其证明力大小,是争议的焦点。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有立法依据的,甲乙之间短信内容已构成合同成立之要件,具有合同效力。
可是,短信作为证据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而且结果还不一定。手机短信作为新时代的产物,进入诉讼程序已成为证据法领域一个全新的课题。关于手机短信的法律地位及其作为证据的保全、审查和认定等问题,在学界的探讨中存有争议,并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较为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