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期的民间借贷相关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21 17: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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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前者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后者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方可请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如果是“连带保证”,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还款,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提出请求。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种类,则此保证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